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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条例》规定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9类:
1.机构与职能;
2.法规政策和标准;
3.规划信息;
4.财务工作;
5.工作动态;
6.行政执法;
7.防震减灾工作;
8.统计信息;
9.办事指南。
(二)公开渠道
1.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dzj.jcs.gov.cn/;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政务新媒体;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二)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或填写《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到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1.申请内容填写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查登记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长春路106号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
通信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长春路106号金昌市防震减灾管理局。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联系电话:0935-8213306
传真号码:0935-8233362
邮政编码:737100
四、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