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62030043826000XB/2024-36911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11-20
标        题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各市州地震部门、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11月15日局务会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震局

2024年11月18日

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重要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按照《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甘肃省“十四五”防震减灾科普规划》要求,强化防震减灾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以下简称“传播师”)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选聘,长期致力于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传播和科普创作,在防震减灾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科学传播能力、热爱科普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传播师队伍建设应遵循“科学引领,结构合理,共建共享,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防震减灾科普人才体系,提升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播师的申请、审核、认定、聘用、管理、续聘、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甘肃省地震局负责传播师的认定和聘用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法规处)(以下简称“公服处”)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传播师认定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传播师申请、审核、认定、聘用、管理、续聘、解聘等工作,处理有关异议;

(三)为传播师开展科普工作搭建平台、提供条件;

(四)指导各市州地震部门和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传播师培养工作。

第六条市州地震部门负责本地区传播师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传播师的申报,协助省地震局处理有关异议;

(二)配合公服处完成传播师的续聘申请、解聘等工作;

(三)支持传播师开展科普工作;

(四)选树培育本地区传播师;

(五)做好传播师宣传推广工作;

(六)指导县区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开展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甘肃省地震局地震应急服务中心是传播师聘用管理工作的业务支撑机构,负责协助公服处组织开展传播师的审核、聘用、续聘、解聘、交流、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公服处开展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聘用、续聘、解聘等工作,协助处理有关异议;

(二)配合公服处开展传播师的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为传播师开展科普工作提供科普资源支持等;

(四)开展传播师的工作信息汇集、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传播师职责

第八条  传播师要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己任,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和科普创作。

第九条  传播师应围绕防震减灾知识、学科前沿、甘肃省防震减灾重大项目等,开展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

第十条  传播师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科技活动周、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全省科普日、国际减灾日等重点时段,通过讲座、展演等多种形式,领衔举办或参与防震减灾科普主题活动。

第十一条  传播师应积极参加防震减灾科普相关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参与甘肃省防震减灾融媒体资源库作品创作、审核等工作,参与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学校等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传播师应在突发地震事件发生后,积极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请传播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科学道德、良好的科学学风,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在防震减灾领域、科学教育或科学传播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原则上需具备中级职称或同等及以上专业水平,学术水平或专业技能得到广泛认可;

(三)热爱科普工作,从事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工作3年以上,能够正确把握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原则和方向,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具有较好的科普宣讲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引领带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甘肃省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各项科普活动,完成相关科普任务。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传播师的选聘按照发布通知、申请、审核、认定、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

(一)发布通知。甘肃省地震局发布申请通知,公布相关工作要求。

(二)申请。申请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各市州地震部门推荐人员参加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培训并通过课程考试;二是经3名及以上防震减灾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家联名推荐。

(三)审核认定。甘肃省地震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评议,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四)公示。拟聘人员通过甘肃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向甘肃省地震局公服处提交书面质询意见及材料,公服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答复处理。

(五)聘用。甘肃省地震局对审定后的人员授予传播师称号,颁发聘书。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公服处为传播师开展科普工作搭建平台、提供便利条件。

(一)组织传播师参加重要防震减灾科普活动、培训与交流、评审与论证等工作;

(二)组织传播师参加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及融媒体科普宣传等活动;

(三)推荐传播师参加科普项目申报和有关评比表彰等;

(四)在聘期内开展防震减灾公益科普活动时,使用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名义进行宣传和介绍。

第十六条  甘肃省地震局应加强同中国地震局的沟通合作,为传播师提供科普资源支持等,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及日常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传播师每年选聘一次,聘期三年。聘期满前半年,公服处组织对申请续聘的传播师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用。

第十八条  传播师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相关称号,终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意识形态要求的;

2.存在宣传参与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等意识形态问题;

3.存在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学术品行不端、严重影响甘肃省地震局名誉等行为;

4.以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名义谋取非法利益或私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指出仍不整改;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防震减灾科普任务或连续两年未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表


附件

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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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科普专长或优势

擅长科普

方式

□科普讲座     □科普创作    □科普活动

□社会动员     □科普咨询    □科普展览

其他:

主要科普

成果

(简述过去3年已开展的主要科普活动和相关荣誉,不超过300字,详细材料可另附,不超过1500字,填写时请删除本段)

本人

意见

本人承诺: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科学道德、良好的科学学风,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自愿成为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和科普创作工作;

3.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甘肃省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各项科普工作;

4.不以“甘肃省防震减灾科学传播师”的名义参与商业性活动,或在公益活动中传播商业内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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